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住宅产品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八个方面措施》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支持政策。
一、土地出让环节
(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管理。土地出让竞买只缴纳不低于出让起始价20%的保证金,地块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足额缴纳出让价款50%的基础上,可容缺办理部分工程的规划、施工许可和预售许可手续,上半年出让地块剩余价款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合同约定全部缴清,下半年出让地块剩余价款须在次年6月30日前按合同约定全部缴清,价款缴清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鼓励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支持企业通过“预告登记”转让方式,盘活存量住宅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土地出让前,需完成土地平整,完善地块周边道路路网建设,明确地块红线外市政管线设施接入点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合理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以社区为单位,统筹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出让地块面积较小的应与周边地块一并考虑,集中设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五)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结合出让地块容积率指标和产品类型,在满足装配式建筑年度建设比例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提高多层、小高层、高层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减少叠拼、联排等低密度住宅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六)增加优质地块供应。筛选配套设施完善、区位优良的优质地块纳入年度出让计划,支持因地制宜开发高品质住宅产品,进一步加大高品质住宅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规划设计环节
(七)同步规划建设公共设施。支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等用地与住宅用地统一规划、同步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增加不计算容积率情形,不计容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面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1.住宅建筑阳台进深不超过3米,且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开敞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封闭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超过3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满足相关设计要求的不计入容积率。
2.住宅项目集中配建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卫生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托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应急物资储备房间,及为小区配套的变电站、配电房、换热站、垃圾分类收集用房、公厕、车棚等不计入容积率。
3.住宅用地内超额配建物业服务用房且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的1倍,增加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4.建筑面积计算至外墙保温层,保温层外的保护层、找平层、饰面层等不计入容积率。
5.7层及以下住宅可在底层设置庭院,庭院围墙高度可不超过1.5米。地下负一层可设置下沉式露天小院,与下沉小院相连地下建筑不计入容积率。
6.公共开放空间的交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梯、电梯及坡道),不计入容积率。
7.建筑物屋顶的梯屋、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且上述建筑面积累计不大于屋顶面积25%时,不计入容积率。
8.住宅建筑的架空层层高不低于3.6米,净高不低于3.0米,仅以柱、剪力墙及必要的楼梯间、入户大堂落地的楼座底层不计入容积率,架空部分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绿化使用的不计入容积率。
9.住宅建筑入口门斗尺寸不大于2.1米×1.5米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10.住宅建筑间设置的风雨连廊不计入容积率。
11.利用地下空间(指地下一层)建设一体化配套设施(如社区食堂、城市书房、家政便民、文化休闲、健身房等)的,不计入容积率。
(九)支持调整规划方案。对于已出让,规划未审批地块或已审批但尚未实施的地块,支持开发企业按本支持政策有关规定设计或调整规划方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十)稳妥推进“商改住”。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性政策,对原有规划条件难以继续实施的,在符合详细规划且安全公平的条件下,可适当调整规划条件,优化规划指标。允许企业对已供应未开发建设的项目,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商住比”。允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已供应未开工的商业用地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允许将已供应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由产权单位自持,不得分割转让,水电气暖执行民用价格标准。应当收回土地的,坚决依法收回,另行处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三、行政审批环节
(十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符合备案管理的房地产项目,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变更全程网办,1个工作日办结。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许可发放方式,前移审批服务,加强帮办代办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向土地受让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等事项,不涉及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的,无需同步提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在质监、安监、施工许可、人防4个事项合并为施工许可1个事项基础上,将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垃圾处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审批与施工许可集成办理。推行施工许可分段办理,有效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项目交易环节
(十二)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模式。在常态化开展同一银行不动产“带押过户”的基础上,推动跨行间“带押过户”办理,为二手房市场交易注入更多活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
五、项目办证环节
(十三)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深入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鼓励商业银行配合开发企业将土地抵押依法转为在建工程抵押,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杜绝出现新的房屋产权遗留问题发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
六、金融支持环节
(十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确定为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并符合融资支持“白名单”条件的,可优先列入融资支持“白名单”,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存量融资合理展期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十五)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我市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六)优化公积金贷款流程。购房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妥预抵押后放款;购房人购买新建现售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办妥抵押后放款调整为办妥抵押或预抵押后放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示范推广环节
(十七)支持评优树先。高品质住宅项目在推荐申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等奖项时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十八)促进技术转化利用。优先将高品质住宅相关技术纳入住房城建管理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目录,促进转化应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本支持政策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本支持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支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支持政策为准。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
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