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资讯
    山东这8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变 看看都有哪些变化
    更新时间:2019/7/10 阅读:1326 次 

    迈入7月各地住房公积金进入了调整期,青岛二次申贷按账户余额10倍计算,泰安月缴存基数上限上调460元,山东多地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看看有哪些变化?

    青岛.公积金二次申贷按账户余额10倍计算

    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19年6月1日起,根据本市公积金个贷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申贷职工(夫妻双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相挂钩,首次申贷的,按照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二次申贷按照10倍计算。另外,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岛城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了入职、离职等月份住房公积缴存额确定标准,调整了同城转移管理模式,增设了集中封存管理账户,制定了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惩戒措施,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济南:7月起公积金每月缴存最高不超6613.2元

    近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确定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7月1日起,按照相关计算办法,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781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各95.5元、86.5元,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3306.6元。

    在缴存基数方面,按照济南市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度全市(区划调整后)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124元3倍计算的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781元。

    日照.职工最高月缴存额提高到4292.64元

    根据《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近期组织开展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结息对账和基础信息核对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日照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由15855元调整为17886元,职工最高月缴存额由3805.20元提高到4292.64元。最低下限维持不变,仍为1730元。

    淄博:职工个人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超2239元

    根据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向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发布的《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公告》获悉,7月1日起,2019年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8657元。

    公告显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239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分别为96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分别为87元,高青县、沂源县分别为78元。

    滨州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7511元

    根据滨州市发布的2019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获悉,按照滨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19年度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7511元。职工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按17511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超过17511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聊城: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年提取额为每户18000元

    近日,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印发了《聊城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按照规定,聊城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月提取额为每户家庭1500元,即每年18000元;职工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金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房提取额不与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挂钩。在未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之前,职工原则上可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办理提取。

    潍坊: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7514元,下限为1910元

    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7月1日起,单位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并不得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2019年度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514元,下限为1910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潍坊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泰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调整为15378元

    近日,2019年度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已经出炉,新的缴存标准从7月1日起实行。据了解,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有关规定,在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方面,根据泰安市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 2019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5378元,这一标准比上一年度的14918元上调了460元。据了解,2019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73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550元,这一数字与上一年度持平。